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健康、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行为规范管理,落实校园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学生疫情防控期间学习生活健康指南》《公民防疫行为守则》《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教育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和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内容相补充,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处分程序参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提出复核和申诉。处分解除参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高校是人群高密集场所,校园疫情防控更加严峻和特殊。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应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保持关注形势变化,牢固树立个人是校园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意识,遵守上级、属地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校园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服从防疫行为规范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行为规范
第四条 深刻、完整、全面认识党中央确定的疫情防控方针政策,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毫不动摇支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同一切歪曲、怀疑、否定我国防疫方针政策的言行作斗争,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疫情相关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第五条 主动接受健康教育,增强传染病防控意识,掌握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传染病防控技能,提升自我健康素养;符合接种条件的,应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增强个人免疫屏障。
第六条 自觉接受健康监测,完成每日健康打卡,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主动及时报告个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和旅居史信息,必要时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按照规定接受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医学观察、集中医学观察或就医。
第七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出入校管理规定,尽量少出校,非必要不离开学校所在城市,原则上不出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报告本土病例的县(市、区),非紧急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直辖市为区)。确需离校应严格执行报备制度或履行外出审批手续,经报备或审批离校的学生应严格落实“两点一线”要求,按照报备或审批时间外出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获准校外住宿学生、校外实习学生还应遵守所在社区或单位的疫情防控规定。
第八条 在校内,不在运动场所、食堂、园区宿舍等公共区域扎堆、聚集;进入教学楼、自习室、图书馆等学习场所,应主动测温并与他人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进入食堂、餐厅、超市、快递点等公共场所,还应规范佩戴口罩。在校外,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或通风不良的密闭空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全程佩戴口罩,减少与他人交流,降低感染风险。
第九条 就近、分区、分时段错峰用餐,进入食堂餐厅时、餐前、取餐、餐后规范佩戴口罩,就餐时有序排队,保持安全距离,尽量打包外带,不在餐厅逗留。为避免接触性传播风险,学生应自觉杜绝点叫外卖,未经学校允许,不在校内组织或从事外卖送餐等行为。
第十条 遵守学生园区管理规定,未经学校允许,不得让外来人员进入园区、宿舍,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积极参加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宿舍卫生清洁、通风换气,定期晾晒、洗涤被褥,及时换洗个人衣物。
第十一条 保持健康生活习惯,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
风、“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坚持科学锻炼,饮食营养均衡,保持规律作息,保证充足睡眠,培养健康心态,增强机体免疫力。
第十二条 尽量减少网购和使用快递服务,降低疫情风险;确需网上购物接收快递,尽量与商家提前沟通,选择校内现有快递服务点;接收快递时,注意手部卫生和外包装消毒。
第十三条 提升自身安全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日常注意消防、交通、游泳、人身财产、饮食卫生等安全问题,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特别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疫情防控进行诈骗的新套路。
第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疫情形势适时调整相应的管控措施,学生应配合落实,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验码、测温、消毒等工作。一旦学校进入疫情防控应急状态,学生应严格遵守属地、学校封控、管控或防范管理等各项规定。
第三章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有扰乱相关管理和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 在校内特定场所,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劝导规范佩戴口罩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未按要求进行个人健康监测、完成每日健康打卡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提醒教育仍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出入校管理规定,未执行报备制度私自出入校、经报备或审批离校未严格落实“两点一线”要求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未按要求履行外出审批手续或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返校入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符合返校条件,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私自返校入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通过翻越围栏等不正当方式进出校园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配合工作人员健康信息核查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酸检测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未按要求完成核酸检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未经报备或审批,私自在校园公共区域扎堆、聚集,经提醒教育无效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教学区域、学生园区宿舍区域等组织或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外卖送餐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倒卖防疫物资、必要生活物资等,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与学校疫情防控相关的不实信息,在网络等公共场合散布或传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 擅自伪造、变造个人健康信息(如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返校绿码等)、协助他人伪造、变造个人健康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 擅自篡改或编写脚本程序,自动完成每日健康信息填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将脚本程序共享或售卖给他人使用的,加重处分;使用“自动完成每日健康信息填报”的脚本程序,经提醒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 出现发热现象并伴有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 不服从学校或属地疫情防控管理,未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拒绝、逃避居家健康观察、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等防控措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五)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六) 其他未遵守疫情防控期间行为规范,扰乱学校疫情防控期间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