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良好的院风学风,鼓励先进,鼓励竞争,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二、评选时间:
在上学年奖学金综合测评排名的基础上,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一次。
三、评选名额:
“三好学生”:行政班学生总数的8%以内;
“优秀三好学生”:行政班学生总数2%以内;
“优秀学生干部”:行政班学生总数2%以内。
四、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道德风尚,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真学习“两课”,积极参加形势政策教育和学习。
(2)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加校园文明建设活动,能够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稳定;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素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或接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体观念强。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学年内无违法违纪情况(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两学期所有参考的设有学分的课程有不及格的不得参评;
(3)有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学习成绩优良,两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人数的前15%以内;
3.同等条件下,发表论文或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二)“优秀三好学生”评选,除上述“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在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表现突出。
2.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必须两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人数的前5%以内;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道德风尚,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真学习“两课”,积极参加形势政策教育和学习。
(2)遵纪守法,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加校园文明建设活动,能够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稳定;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素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或接近《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体观念强。
(6)担任班团干部以上职务,任职期间一年以上。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学年内无违法违纪情况(无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2)两学期所有参考的设有学分的课程有不及格的不得参评;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对学院的学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有较大的贡献,得到老师、同学的肯定。
(4)学习成绩优良,两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人数的30%以内;
3.同等条件下,有发表论文或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五、评选及奖励办法
“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系主任连同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和教学秘书意见,辅之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的意见共同评定,学工部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评选工作应严格依据评选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并充分发扬民主。程序如下:
1.各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需要计算出第一学期以及第二学期(含短学期)所有获得奖学金的同学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然后再根据算出来的平均成绩,对这些同学进行再次排名,最后根据评选比例确定评优候选人范围,经由各院系系主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和教学秘书严格选拔、评议,推选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2.学工部经初审后将先进个人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师生意见。
3.学工部将经公示后确定的先进个人名单上报学院。
4.学院发文表彰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并颁发荣誉证书。审批表和获奖情况载入本人档案。
六、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学院将取消其荣誉称号;情况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七、本评选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评选办法由嘉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