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物品是学生会的公有财产,各部门及个人应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节约公物。为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学生会物品,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学生会办公室在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应对学生会所有物品进行清点、编号、登记,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物品登记和清查时,须有学生会相关人员及登记部门物品管理负责人双方在场。
2、物品清查时,办公室以及各部门人员应核实所有物品的实际数量、耗用情况。各部门对已耗用的物品应能详细阐明其用途,给予合理解释,清查人员做好详细记录,如发现物品使用有不符合实情时应及时汇报。
3、借用物品时,必须首先经指导老师或学生会主席团同意后,经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借用;学生会以外单位借用学生会器材时,需开具借用物品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借用人须为借用物品单位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包括部长),或具有以上所述人员证明。
4、借用物品时须在物品借还登记表上签署借用人的姓名、所属单位、所借物品名称及数量、借用时间。归还物品应在期限内;如需续借,应在归还期限前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期限一到,如所借物品尚未归还,办公室物品管理人员有权去督促催还,各单位应配合其工作。
5、借用人员必须爱护学生会的财物,使用时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按价赔偿。若为人为损坏或弄丢物品,对情况严重或损坏丢失物品不报者,一经查实情况,除赔偿外还须追究其相应责任。
6、公共物品、办公设备、活动器材等数量有限,所借物品须做到物有所用。
7、所有大件公用物品在学期末由办公室统一收回,清点并集中保管。如有所需,及时补充,以保障下学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8、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学院学生会。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建筑学院学生会
201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