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推优”工作,促进学生干部培养工作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生干部“推优”工作的相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会干部的“推优”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条 学生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学生干部“推优”工作,负责学生干部“推优”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推优”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推优”范围为登记在册的学生会各部门学生干部及干事。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不予“推优”:
(一)违反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处罚;
(二)学习成绩不达标;
(三)群众反映评价不良;
(四)考核评价“良好”以下。
第六条 学生干部“推优”后无极特殊原因不得退出学生会,中途辞职或因违反纪律规定被辞退者将取消其“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优”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建筑学院学生会的“推优”工作主要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第八条 “推优”采用公推公选,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中心主任、副主任推荐人选,推荐候选人数不少于部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不高于部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自荐或集体推举人数所占比例不少于部门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九条 最终确定“推优”人数为本部门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如有特殊情况报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比例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每学期“推优”一次,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
第十一条 各部门须按规定格式报送“推优”名单,用Excel制作表格,左起第一行,第一列起依次为学号、姓名、部门、职务、专业、班级、入学年份,文件名建筑学院学生会20**年—20**年第*学期“推优”名单,字体为四号、宋体,以电子稿形式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呈交主席团。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推优”通知起五日内完成“推优”工作,逾期办公室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建筑学院学生会各部门“推优”完毕,由学生会主席团审核“推优”结果,确认无误后整理转交学工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推优”基本程序:
(一)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开展“推优”工作
(二)各部门按规定开展“推优”工作,由部长负责审订结果,审订合格后方可进入程序并作好相关记录。“推优”结束后将记录表整理备案。
(三)“推优”完毕,办公室将结果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推优”名单转发至系学工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推优”评分原则
推优评分分为考核评分和述职评分两部分,推优评分采取基准制,每人基准分数100分。
考核评分部分:
考核评分标准参见《建筑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述职评分部分:
由校学生会主席团组成评优小组,各候选人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述职,由评优小组进行评分,述职分数为20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建筑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建筑学院学生会
201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