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人:建筑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4   浏览次数:1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学生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筑学院学生干部的奖惩辞退及选拔培养等提供依据结合建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行个人与集体、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全体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

第四条 考核时间:每学期期末考核一次,每年两次

第五条 考核等级:85~100分为优秀,75~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处罚的;

 (二)出勤情况不达标准的;

 (三)经组织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科目达到二分之一或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只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

 (一)新录用的学生干部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是否留用的依据;

 (二)被投诉未整改完毕或存在问题未解决的学生干部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受校纪处分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处分解除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四)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科目超过三分之一。

第八条 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学生干部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转任的学生干部由其调任转任后的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部门提供。

第九条 学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任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学期考核的学生干部不得参与评奖。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

 德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表现。

 能指工作能力、业务水平。

 勤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以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爱党爱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擅于创造成绩突出。

 良好:爱党爱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合格:具有基本政治业务素质,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无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误.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一定考验期。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定为合格没有明显改进的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期考核被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本学期受到校团委学生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学生干部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学期考核。平时考核要定期进行平时考核为学期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学期考核于每学期末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

(一)被考核人出勤情况完成本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记实。

(二)办公室定期检查被考核人工作记录事实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十九条 干部培训中“优秀学员”可获适当加分

第二十条 学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据实交记实本备查。

(二)办公室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记实(总结)听取广泛意见的基础上给予评定;

(三)对考核结果(意见)进行审核;

(四)确定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期考核的评分标准:

(一)思想作风(10分)采用逐减法,每位干部、干事的满分为10分,参考《大学学生守则》,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二)文化水平(10分) 
    1、学习成绩(智育分):采用基本分加减法,基本分7分,智育分在专业     前20%的加3分;前50%的加2分;前60%加1分;60%以后的不加分。 
    2、有无不及格科目:一门不及格的减一分,减完为止。

(三)工作任务及服务态度(48分) 
1、本职工作安排及完成(10分) 

1)每学期无工作计划扣5分; 
2)每学期无工作总结扣5分; 
2、工作责任心和态度(4分) 
1)责任心强,态度好4分; 
2)较强,较好2分; 
3)一般的1分;差的不给分。 
3、考勤纪律(30分) 
1)无故不参加学生会干部召开的会议一次扣5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3分,事先请假每次扣0.5分(除公事外),病假不扣分(要事先请假)。 
2)无故不参加学生会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注:以上均由办公室记录

4、服从安排(4分) 
满分4分,有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四)工作能力(12分) 
(1)对所做的每项工作有计划,安排周密,方法妥当(3分)。 
(2)有权衡利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3分)。

(3)有妥善处理同学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3分)。 
(4)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关系的能力(3分) 

(五)工作实绩(20分) 
1、活动质量(6分) 
1)活动能否把握学校工作重点(2分)。 
2)活动是否有针对性(2分) 
3) 活动是否产生良好效果(2分) 
2、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10分) 
1)圆满完成(10分) 
2)完成较好(8分) 
3)完成一般(6分) 
4)部分未完成(4分) 
3、工作创新(4分) 
1)工作做的有创新起到良好效果(4分)。 
2)较好(2分) 
3)一般(0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仍被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团委(总支)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在晋升评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合格等次的具有下届晋升及评奖资格;基本合格者取消参与评奖资格;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者取消评奖资格并予以降级或清退。

第二十四条 学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期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由主席团负责学期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主席团学生干部代表组成。学生干部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小组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学期考核计划;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意见、情况;

(四)审核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负责学生干部(干事)学期考核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期考核结果于学期结束前抄转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学期考核工作总结工作记录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学生干部须附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主席团会议讨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建筑学院团委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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