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院学生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建筑学院学生干部的奖惩、辞退及选拔培养等提供依据,结合建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行个人与集体、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全体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
第四条 考核时间:每学期期末考核一次,每年两次。
第五条 考核等级:85~100分为优秀,75~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处罚的;
(二)出勤情况不达标准的;
(三)经组织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科目达到二分之一或以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只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
(一)新录用的学生干部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是否留用的依据;
(二)被投诉未整改完毕或存在问题未解决的学生干部,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受校纪处分,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处分解除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四)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科目超过三分之一。
第八条 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学生干部,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转任的学生干部,由其调任转任后的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部门提供。
第九条 学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任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学期考核的学生干部,不得参与评奖。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
德,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表现。
能,指工作能力、业务水平。
勤,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表现。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以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爱党爱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擅于创造,成绩突出。
良好:爱党爱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合格:具有基本政治业务素质,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无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误.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一定考验期。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定为合格;没有明显改进的,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期考核被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本学期受到校团委,学生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学生干部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学期考核。平时考核要定期进行,平时考核为学期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学期考核于每学期末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八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
(一)被考核人出勤情况,完成本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记实。
(二)办公室定期检查被考核人工作记录事实,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十九条 干部培训中“优秀学员”可获适当加分;
第二十条 学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据实交记实本备查。
(二)办公室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记实(总结),听取广泛意见的基础上给予评定;
(三)对考核结果(意见)进行审核;
(四)确定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期考核的评分标准:
(一)思想作风(10分)采用逐减法,每位干部、干事的满分为10分,参考《大学学生守则》,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二)文化水平(10分)
1、学习成绩(智育分):采用基本分加减法,基本分7分,智育分在专业 前20%的加3分;前50%的加2分;前60%加1分;60%以后的不加分。
2、有无不及格科目:一门不及格的减一分,减完为止。
(三)工作任务及服务态度(48分)
1、本职工作安排及完成(10分)
1)每学期无工作计划扣5分;
2)每学期无工作总结扣5分;
2、工作责任心和态度(4分)
1)责任心强,态度好4分;
2)较强,较好2分;
3)一般的1分;差的不给分。
3、考勤纪律(30分)
1)无故不参加学生会干部召开的会议一次扣5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3分,事先请假每次扣0.5分(除公事外),病假不扣分(要事先请假)。
2)无故不参加学生会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注:以上均由办公室记录。
4、服从安排(4分)
满分4分,有不服从安排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四)工作能力(12分)
(1)对所做的每项工作有计划,安排周密,方法妥当(3分)。
(2)有权衡利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3分)。
(3)有妥善处理同学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3分)。
(4)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关系的能力(3分)
(五)工作实绩(20分)
1、活动质量(6分)
1)活动能否把握学校工作重点(2分)。
2)活动是否有针对性(2分)
3) 活动是否产生良好效果(2分)
2、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10分)
1)圆满完成(10分)
2)完成较好(8分)
3)完成一般(6分)
4)部分未完成(4分)
3、工作创新(4分)
1)工作做的有创新起到良好效果(4分)。
2)较好(2分)
3)一般(0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仍被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团委(总支)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在晋升、评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合格等次的具有下届晋升及评奖资格;基本合格者取消参与评奖资格;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者取消评奖资格,并予以降级或清退。
第二十四条 学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期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由主席团负责学期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主席团学生干部代表组成。学生干部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小组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学期考核计划;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意见、情况;
(四)审核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负责学生干部(干事)学期考核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期考核结果于学期结束前抄转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学期考核工作总结,工作记录;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学生干部,须附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主席团会议讨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建筑学院团委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