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和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持学生宿舍安全、整洁、舒适的育人环境,培养社会所需的合格人才,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和统一的管理。
第二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和学工部共同管理。建筑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思想是魅力宿舍,人本和谐。
第三条 建筑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整体目标建设“文明、和谐、温暖”宿舍。
第四条 为便于学生宿舍管理,特制定建筑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凡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条 树立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对学校有意见可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提出,不准起哄,在网络上散播流言。
第六条 学生入校后一律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不准擅自调换,宿舍内应选好宿舍长,要服从宿舍长的安排。
第七条 床卡必须对位粘好,宿舍内同学不可随意调动损坏或丢失必须进行补办。
第八条 必须爱护宿舍内的家具、水电设施、门窗、门锁、电话等,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住宿期间无条件服从学校对宿舍的调整。
第九条 学生携带贵重、大宗物品出宿舍,须由宿管员查看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宿;午休(12:30~13:30)和晚上23:30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做妨碍他人休息的事情。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在园区内追逐、吵闹、打架或干扰别人,不在楼内打球、不进行任何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无正当事由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宿舍,学生干部、班委进入其他园区需携带出入证明和佩戴工作证。
第十三条 宿舍内不准点蜡烛、生火,点蚊香及焚烧纸屑及任何物品,不准在宿舍内抽烟、喝酒、赌博,持宿舍,走廊的整洁,宿舍内做到大方美观,整齐规划,按宿舍规划化管理标准,不准随地吐痰,乱丢、乱扔杂物,不准往走廊倒水。
第十四条 严禁朝窗外、楼下乱扔垃圾,泼水。
第十五条 不准在宿舍走廊打球、溜冰。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在宿舍内摆摊设点,叫卖或推销物品。
第十七条 宿舍大门两侧及宿舍通道内严禁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外宿或留宿外来人员,各宿舍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准私自转借他人或调换,遗失钥匙要及时报告后勤管理中心,离开宿舍休息后要及时关好门窗,使用球形锁的宿舍需配备相应的挂锁。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收容宠物,以免传播疾病。要勤洗澡、勤换衣服、勤晒衣被。天气好时,勤开窗通风,使空气流通。
第二十条 严禁空开水电开关,浪费水、电资源。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外出实习或毕业离校,一律将宿舍内卫生打扫干净,清理,收拾好私人物品,关好门窗、断开水电开关。
第二十二条 查房时,宿舍内人员一律不允许窜房,需大力配合不得无故顶撞工作人员,被查处违纪行为,需及时向辅导员、班长报备。
进入教学区、办公区,学生要注意自己的形象,不能穿背心短裤、拖鞋,一经发现在系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特殊天气(台风、暴雨、狂风)时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安排。
第三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各种电热器、电炊具、大功率电器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电热毯、饮水机、洗衣机、冰箱等及未经批准使用的电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离开宿舍前必须检查并断开各种电源插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存放各种火源: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以及其他种类火源。
第二十七条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园区宿舍区域为电动车(含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及其可拆卸电池充电,严禁从楼内拉线到楼外为电动车(含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充电。
第二十九条 女生宿舍男生不得擅自进入,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 住宿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宿舍区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未经许可宿舍楼内不准推销和销售商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以及现金、存折等要妥善保管,发现失窃等情况,及时报告保卫部(学工部、物业管理中心)以及本楼管理人员帮助查找。
第四章 宿舍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以宿舍长为主,宿舍成员为辅,制定好属于自己宿舍的舍规,还应包括值日安排表,舍费管理制度,有想法的宿舍还可以制定舍名、舍标、舍歌。
第三十三条 按时召开宿舍会议,向本室成员传达班委会、宿舍长联席会议精神、落实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争取每学期召开两次正式的宿舍会议,邀请辅导员、班主任、其他宿舍长旁听,并在会后整理好会议内容,并且存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宿舍值日制度,宿舍长全面负责本宿舍管理工作,建立轮流值日制度,搞好日常卫生。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轮到值日的宿舍及个人要按要求把宿舍打扫干净,未达到要求的宿舍长要负责令其限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周天到周四晚上做到23:30准时熄灯,就寝时宿舍长一定要检查本室同学到位情况,凡晚回或未归同学应及时向晚点名人员汇报。
第三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每月最后一个周五晚上会有学生会学促部的干部到各个宿舍查寝,主要检查违规电器、私拉电线、内务整体情况。宿舍长应在下午离开宿舍时提醒宿舍成员做好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常向辅导员汇报宿舍成员新动向,便于老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大胆工作,树立为宿舍服务的思想,为争创“文明宿舍”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第四十条 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争创“文明宿舍”、争做“优秀宿舍长”。
第五章 学生宿舍卫生规范化标准
第四十一条 床上用品保持干净整齐;被子必须折叠整齐,床单无褶皱;被子摆放方式及位置要求全宿舍统一;床上不摆放其他衣物等。
第四十二条 桌面干净无污渍;书籍摆放整齐划一;其他用品布局合理;不摆放其他杂物。
第四十三条 保持地面清洁,无果皮纸屑等垃圾;地面干净明亮;无水迹痰迹等。
第四十四条 鞋靴摆放位置恰当;摆放统一、整洁,无异味。
第四十五条 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异味的产生;杜绝蝇、蚊等虫子;注意个人卫生。
第四十六条 墙壁无乱贴乱画;保持墙壁洁白;墙壁装饰物要有整体美感;提倡个人或宿舍特色。
第四十七条 玻璃洁净明亮;粘贴的装饰物具有美感且不影响室内光线;窗弦上无灰尘;窗帘整洁。
第四十八条 窗台不摆放鞋类、饮料瓶等杂物;保持窗台清洁无泥土;花草、花盆摆放位置合适,具有美感;无水迹、痰迹等。
第四十九条 定期清理水槽,无垃圾、毛发、青苔等。
第五十条毛巾、口杯、水桶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合理。
第五十一条 不使用蜡烛等明火和违规电器,保证宿舍安全;垃圾箱摆放位置恰当,保持垃圾箱的清洁;爱护同学个人财物和公共财物;宿舍有自己的特色布置,美观大方。
第五十二条 宿舍成员团结友好;宿舍间和睦相处;宿舍成员共同营造出一个温馨、和谐的休息学习环境;有本宿舍独特的宿舍文化;对待来客礼貌大方,热情接待。
第六章 学生宿舍常规检查
第五十四条 原则上每月最后一个周五19:00—21:00进行宿舍常规检查。如遇假期、特殊情况则顺延一周,园区专项整顿期间则以院系通知为准。要求保证每学期进行四次的宿舍检查。
第五十五条 宿舍检查主要由建筑学系学生会督导部成员执行该项工作,如遇人手不足的情况可从其他组织抽调人手,其他组织需大力配合。
第五十六条 宿舍常规检查需严格按照评分细则执行,每月评出10%的最优宿舍和5%的最差宿舍,结果将作为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的评比依据。
第五十七条 在检查期间,各个宿舍必须有至少一人留守,否则记为0分。各宿舍需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对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无故拒不开门接受各项检查;或刁难、谩骂、无理取闹者,给予口头警告并扣μ值0.5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扣μ值1分。此次检查成绩归零。
第五十九条 转专业宿舍和二人间中个人项目(如书桌、床铺等)以该宿舍建筑学院学生的平均分作为空余床位的分值。
第六十条 宿舍检查成绩于三个工作日内在系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十一条 每月最优宿舍每人加0.2μ,每月最差宿舍每人扣0.1μ。
第六十二条 学校检查要求若与本方法不同,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宿舍常规检查人员需经过系统的培训,严格遵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建筑学院园区宿舍检查操作规范》。
第六十四条 评分细则:
(1)室内(46分)
1)地面:地面清洁(5分)地面物品摆放整齐(5分)
2)桌面: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整齐(2分*4)
3)书架:书架物品摆放整齐(2分*4)
4)床铺:被子,枕头叠放整齐,物品摆放整齐(3分*4)
5)墙面:墙面清洁(5分)
6)空气:空气清新,无异味(3分)
(2)阳台(24分)
1)地面:地面清洁(5分)地面物品摆放整齐(5分)
2)石台:大理石台上物品摆放有序(5分)
3)镜子:镜面清洁(4分)
4)水槽:水槽清洁(5分)
(3)门窗(10分)
1)铁门:铁门干净(2分)
2)阳台门:阳台门及其玻璃干净(3分)
3)窗户:窗户玻璃干净(2分)
4)窗台:窗台(内外两侧)干净且物品摆放整齐(3分)
(4)违规电器(一件扣5分)
(5)私拉电线(一个扣5分)
(6)容留宠物(一只扣5分)
(7)墙体文化设计良好、整体布置美观大方(10)
(8)合作态度(10)
第七章 晚归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基于建筑学院特殊的学科背景和专业学习特点,我们采取晚归登记制度。暨建筑学院既有专业的学生因为设计课、美术课或实训实践教学环节的原因,需要在教室或实验室进行相关学习的,不能在学校规定的园区开放时间(6:00~23:30)内返回宿舍的,需要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建筑学院学生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回宿舍,如非必要不要晚归。
第六十六条 在主五一楼和人文A四楼设有人脸识别考勤机,所有建筑学院学生因在专业教室学习而在23:30前无法及时回到宿舍的必须进行人脸信息采集登记。
第六十七条 学生须在入学后及时通过钉钉录入人脸信息,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十八条 结合学校最新的晚归处理意见,一个统计周期内,建筑学院的学生登记晚归超过5次及以上的,予以院内批评教育,并撰写情况说明;登记晚归超过10次及以上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连续两个统计期内,均被查处登记晚归超过1/3次及以上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均被查处登记晚归超过2/3次及以上的,予以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将交予学工部从重处理。
第七十条 一个统计周期内,存在非正当理由晚归行为的,暨晚归登记数据与门禁数据不匹配次数超过1/3次及以上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超过2/3次及以上的,予以警告处分。
第七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晚归登记设备,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需照价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本条例拥有最终解释权。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建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4月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建筑学院常规检查评分表.doc